福建建瓯法院:离婚协议房贷归一方,另一方不免责
2025-07-31 10:42:00.0
来源:中国网
离婚这事可不止分存款、搬家具这么简单,房贷车贷这些“甜蜜的负担”也得掰扯清楚。近日,福建省南平市建瓯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夫妻涉房贷纠纷案件。
此前,王某与李某协议离婚,约定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归王某所有,剩余按揭贷款由王某偿还。离婚后,王某因病离世,因连续逾期,银行将李某及王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小王(化名)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剩余贷款本息,王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小王在继承王某的遗产范围内与李某共同偿还剩余贷款本息。李某坚称,离婚协议中写明了房产归王某且贷款由其偿还,且自己早已搬离房屋,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小王则当庭表示愿意在继承王某的遗产范围内还款。
建瓯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和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用于购置家庭住房,该笔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虽然王某和李某已协议离婚,并对财产分割作出约定,但离婚协议属于二人的内部约定,仅在二人内部有效,不能以此对抗作为善意第三人的债权人银行,更不能以离婚为由逃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故李某仍需对剩余房贷承担还款责任。最终,建瓯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偿还剩余房贷及王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继承王某的遗产范围内共同偿还剩余房贷。此外,按照离婚协议约定不承担还款责任的一方偿还贷款后,可依据离婚协议向另一方行使追偿权。
法官表示,离婚时的债务处理,不仅影响夫妻双方的利益,还关系到债权人的权益。离婚不是逃避债务的借口,夫妻双方应在离婚时妥善协商房贷处理方案,避免引发二次纠纷。(供稿来源:建瓯法院 裘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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